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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家顾问公司聘请一位编剧创作剧本,在开剧本会的时候,顾问公司的高管一句无心之言伤了编剧的感情,也道歉了,但没什么用。第二天编剧就发了解约通知函,但这解约显然是违法的,没有解约的效力,合同也没约定哪句话该说,哪句不该说,哪句你爱听,哪句不爱听。顾问公司法人很认可编剧的创作能力,希望继续履行,问我能否强行留住编剧,强制其履行合同。

汐溟话娱-第476期 编剧聘用合同为何不适合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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