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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联合投资影视作品,在分工时确定由一方负责制作同时管理资金及账目。负责制作的当事人负有以合理的方式披露财务信息的义务。通常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影视作品项目出资,有权要求负责制作的一方公开财务信息以核实投资款的安全性。当事人该项权利的行使是否受期限的制约?在影视作品发行完毕后是否受到影响?

汐溟话娱-第530期 影视作品的制作方应披露资金账目,发行后该义务能否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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