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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对于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负有两项给付义务,即预付费用和偿还费用。二者有何区别?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预付费用与偿还费用,本质上均为费用,均因委托事务的处理所支出,并非委托人所得的报酬。委托人是委托事务处理结果的最终承担者,法律不苛求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事务时遭受财产上的损害,故为处理委托事务的支出,应由委托人负担。

汐溟话娱-第661期 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偿还费用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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