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份额转让方系影片的制作方,负责影片的制作,对于制作完成的影片,其享有著作权。签约时,受让方未审查转让方的版权链文件或其他相关权利文件,影片上映后,受让方发现署名的拍摄单位和出品方并不包含转让方,根据影片的署名信息,转让方并非影片的制作方,也不享有影片的著作权。转让方在签约后丧失制作权和著作权还是在签约时即无制作权和著作权对合同效力有不同的影响。
影视投资份额转让方权利合法性审查规则(二):虚构制作权和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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