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过了,稿酬就一定要给吗?
【原创】文/汐溟
序言:通常情形下,若合同当中对剧本审核约定了验收期,委托人如超过验收期没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视为审核通过。但此情形也不尽然,在实务当中,还要结合合同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对合同的变更等综合分析判断。
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当中,委托人与编剧通常会在合同当中以分阶段验收剧本的方式推进剧本创作。一般委托人与编剧会就剧本的验收主体、方式等作出约定,但为了不使编剧的创作因委托人对剧本验收的迟延反馈造成停滞,通常双方也会在验收的条款当中加入一个时限,如若超过该时限委托人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将视为委托人验收通过。编剧便可据此获得相应报酬或者开展下一阶段的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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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是,若合同对于委托人的验收约定了期限,委托人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做出相应的修改表示,这是否意味着编剧就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来主张委托人违约或者支付相应的报酬呢?
小慧(化名,下同)是一名编剧,2016年10月28日,小慧与蚂蚁巴巴影视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蚂蚁巴巴公司”)签订了《电视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书》,约定蚂蚁巴巴公司委托小慧创作30集电视连续剧,其中就剧本的验收及稿酬的支付,双方约定蚂蚁巴巴公司每收到5集剧本后至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否则即视为认可小慧所提交的剧本;蚂蚁巴巴公司在小慧每创作完成5集剧本交付并经蚂蚁巴巴公司书面认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小慧支付总酬金的10%。在合同的解除条款中,双方作出了下述约定:“协议生效后,乙方已创作完成的作品不能达到甲方之要求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阶段报酬后本合同终止,已创作完成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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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小慧按照合同的约定,按阶段提交了稿子。但双方就剧本的故事逻辑有无等问题产生分歧,且蚂蚁巴巴公司多次提出,剧本的创作要以经过视频平台方认可的原著作者的故事框架和结构为标准,小慧据此也修改多次。但最终仍未获得认可,且蚂蚁巴巴公司有几次修改意见的回复超过了15天的时限,相应的稿酬也未予支付。小慧认为蚂蚁巴巴公司收到稿子的15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视为蚂蚁巴巴公司认可了小慧的稿子,据此应向其支付相应稿酬。后小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蚂蚁巴巴公司向其支付报酬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该案当中,小慧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合同法当中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该案当中,蚂蚁巴巴公司在与小慧的交流过程中,多次表示要将剧本交给平台看、以平台意见为准、平台意见出来后还要修改等,小慧均表示认可。并且在分集剧本修改前5集分集大纲的工作当中,蚂蚁巴巴公司明确指示小慧要按照现有版本分集剧本修改,以便给平台看,小慧也表示同意。此外,在后续的剧本交付过程中,蚂蚁巴巴公司超过15天未给出修改意见,小慧进行了催问,蚂蚁巴巴公司表示要等待平台意见,小慧也表示下周再来问进展,并未提出异议,在蚂蚁巴巴公司给出平台方的修改意见后,小慧又据此投入到修改工作中。因此,小慧与蚂蚁巴巴公司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原合同中15天时限以及有关审核主体的约定。在蚂蚁巴巴公司明确表明小慧的创作内容不能得到认可,并要求与小慧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此时小慧索要稿酬的主张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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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解除条款的相关约定,小慧认为即使蚂蚁巴巴公司以小慧稿件无法达到其要求为由主张单方面解除合同,也应首先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报酬。但实际上,对于此条合同约定的解读,不能过于机械化,而应当结合合同双方对合同项下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依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综合该案当中的相关信息,对于此条约定的理解应当是,当小慧创作的作品不能达到蚂蚁巴巴公司要求时,蚂蚁巴巴公司可以选择支付相应的报酬,取得该部分内容的版权,也可以选择不支付相应的报酬,该部分内容的版权仍归属于小慧自己。而非小慧认为的,即便对稿子不认可,蚂蚁巴巴公司也必须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报酬。
综上所述,虽然蚂蚁巴巴公司没有严格依据合同的时限去履行剧本审核义务,但小慧已然以其实际行动认可了对此前约定的变更。此时,其再依据先前合同的约定主张报酬的,法院便不会予以支持,该案的最终判决,驳回了小慧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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